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81民初1087号
原告:张喜清,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
被告:段海峰,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清诉被告段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张喜清负担。
审判员 许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洪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