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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4323号

崔丙民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3-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丙民;刘立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4323号申请执行人崔丙民,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被执行人刘立朋,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崔丙民与被执行人刘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925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丙民于2019年9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立朋给付案款1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立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崔丙民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立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925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崔丙民发现被执行人刘立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刘立朋所欠案款,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小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孙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