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川0824司惩10号 被拘留人:杨荣治,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杨荣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荣治未在通知期限内申报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杨荣治拘留十五日。拘留时间201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