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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6执37号之四

邯郸市旺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9-18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市旺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6执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旺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法定代表人:叶鹏飞。

被执行人: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寇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06民初741号,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140159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振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