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5民初993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平原路交叉口东南角天伦经典小区**门面房。914114007708739671。负责人董保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磊,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被告:朱群信,男,汉族,1949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411425194901170950。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朱群信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未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安营
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
人民陪审员 徐守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关首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