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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执253号

张明辉、李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5-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明辉;李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623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辉,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被执行人:李翔,男,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王小虎,男,1976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6********,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展沟镇展沟村西海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辉与被执行人李翔、王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3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1623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学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聂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