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3执9565号

王雪峰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雪峰;王晓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565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峰,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晓宇,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号码×××。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雪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晓宇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雪峰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本院(2018)京0113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本院经审查发现,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京0113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判决当事人情况如下:原告为田小宁,被告为王晓宇,判决主文内容如下:

一、准予原告田小宁与被告王晓宇离婚;

二、欠王雪峰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万元,由原告田小宁与被告王晓宇各偿还一万元;

三、驳回被告王晓宇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王雪峰并非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当事人,该判决主文中亦无本案被执行人王晓宇直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王雪峰履行给付义务以及履行期限等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雪峰并非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对其依据上述判决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雪峰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薛 祥

审 判 员 单德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薛 媛

书 记 员 崔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