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30号
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八灶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由于被告王某主动和解并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
法官助理 陈茜茜
书记员 王小倩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