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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2民初30号

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10-13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30号

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八灶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由于被告王某主动和解并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

法官助理 陈茜茜

书记员 王小倩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