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6号
原告:丁万贵,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娣,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国民,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负责人:纪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德文,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万贵与被告解国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万贵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万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万贵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邓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