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4民再3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X年XX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奕,广东古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裕,广东古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XX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原名XX有限公司珠海新村支行)。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
负责人:X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木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珠海X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0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某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某剑,男,侗族,19XX年X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某晖,男,汉族,19XX年X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再审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珠海高新支行(以下简称XX行珠海高新支行)、珠海X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某剑、某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粤04民申32号民事裁定,决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奕、曾裕、被申请人XX行珠海高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XX公司、某剑、某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再审称,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6)粤0402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2.请求法院判决一审、再审的费用由XX公司、某剑、某晖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陈某某没有收到任何应诉文件参与庭审,无法对伪造的证据进行质证,导致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对XX公司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的证据是陈某某在2015年2月2日签署的《配偶同意担保承诺书》,但该《配偶同意担保承诺书》是伪造的,申请人陈某某就该案从未签署过任何的担保承诺书,上面的签名及指纹均不是出自陈某某。并且《配偶同意担保承诺书》上有篡改的痕迹,篡改了有关于陈某某夫妻关系的重要信息,将某剑手改成“某晖”,并且手写的“某晖”并不是某晖的笔迹,这明显是存在虚假情况。陈某某与某晖在2011年11月份结婚,婚后陈某某与某晖共同居住在贵阳市××区XXXX1单元10楼2号,但在2013年陈某某与某晖感情不和,陈某某搬离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对某晖的事情不再过问,并在2015年5月14日办理了离婚,所以申请人不可能会对本案涉及的债务进行担保。但由于陈某某对该案诉讼活动并不知情,陈某某未曾接收过法院的相关应诉资料甚至判决书,致使陈某某未能参加庭审,无法对该伪造证据进行质证。直至2017年10月30日,陈某某的银行账户无法正常支取工资,经陈某某几经了解得知自己的银行账户被无故冻结。法院以伪造的证据判决陈某某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陈某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特向贵院依法申请再审,恳望贵院通过再审以纠正生效判决中的错误,以切实维护陈某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XX行珠海高新支行辩称:陈某某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该两份判决是合法有效的。
二、涉案贷款担保责任的发生是因某晖向XX行提交了配偶同意担保责任书。在借款时,某晖已与陈某某为合法夫妻关系。
三、陈某某称其没有向XX行出具任何承诺声明,不清楚其借款情况。从陈某某提交的离婚登记手续是于2015年5月14日办理,但是借款发生于2015年2月。
四、关于陈某某对两案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XX行对该份鉴定报告请求法院依法审查。
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晖并不是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所以,涉案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XX行珠海高新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暂计至2016年8月25日利息为人民币31423.20元、罚息为人民币35317.95元、复利为人民币2435.73元,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复利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水平加收50%计收)给XX行珠海高新支行;2、判令XX公司以贷款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对上述贷款本息及XX行珠海高新支行实现债权费用承担担保责任,XX行珠海高新支行在保证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某剑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区××商场1-15轴(面积为885.22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珠字第××号)房产对XX公司的贷款本息及XX行珠海高新支行实现债权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XX行珠海高新支行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某剑、某晖、陈某某对XX公司的贷款本息及XX行珠海高新支行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及诉讼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XX公司、某剑、某晖、陈某某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2日,XX行珠海高新支行(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2014)113004银授合字第018号《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提供给XX公司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伍万元整,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伍万元,具体各授信品种项下每笔业务的期限以每笔业务项下的借款借据为准;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20日结息。利率为浮动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一年期限基准利率上浮50%,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50%,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在该合同的“第十九条担保方式及担保合同”中有以下明确约定:1、乙方……提供保证金担保,按以下方式交纳保证金:(1)乙方以自身名义在甲方处开立的特定化账户,乙方的有关款项一旦进入在甲方处开立的该账户,即视为已移交甲方占有,作为甲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保证金账户仅用于质押担保项下的支付,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转出或支配,不得作为日常结算账户使用,不得支取现金……若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债务履行期届满当日,或因乙方违约甲方按合同的约定提前要求乙方履行债务的情形出现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以实现债权;等等。2015年2月2日,某剑与XX行珠海高新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4)113004银最抵字第018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某剑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区××商场1-15轴面积为885.22平方米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对XX公司的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之后,双方对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珠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2015年2月2日,某晖、陈某某与XX行珠海高新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4)113004银最保字第018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某晖、陈某某承诺为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如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保证人应无条件支付全部到期款项。另外,陈某某向XX行珠海高新支行出具《配偶同意担保承诺书》,声明其与保证人某晖属夫妻关系,向XX行珠海高新支行承诺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2015年3月31日,XX公司向XX行珠海高新支行提交一份《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申请书》,在XX行珠海高新支行处申请开立账户性质为“定期保证金”的特定化账户(账号:11×××10),XX公司同时向XX行珠海高新支行提交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出票人账号:11×××72),支票用途注明为“转保证金”。同日,XX行珠海高新支行向XX公司出具《进账单》,该进账单反映上述100万元款项已自XX公司账号为11×××72的账户转入账号为11×××10的保证金账户,用途注明为“转保证金”。同日,XX公司又向XX行珠海高新支行出具提款申请书,申请保证金贷款人民币958000元。XX行珠海高新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人民币958000元给XX公司,同时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为7.49%,贷款期限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上述贷款到期后,XX公司并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只向XX行珠海高新支行支付了部分利息32408.6元。XX行珠海高新支行根据双方《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扣划了XX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65万元用于偿还贷款,目前XX公司的该贷款保证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5万元。截至2017年2月13日,XX公司仍拖欠XX行珠海高新支行贷款本金308000元、利息31423.20元、复利5731.06元、逾期罚息48682.47元。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XX行珠海高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08000元以及计至2017年2月13日止的利息31423.20元、复利5731.06元、逾期罚息48682.47元,并继续支付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XX行珠海高新支行在XX公司保证金账户(账号为11×××10)的剩余保证金35万元的范围内就上述贷款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XX行珠海高新支行对某剑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珠海市香××区××商场1-15轴面积为885.22平方米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就上述贷款本息和XX行珠海高新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费用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XX公司追偿;
四、某晖、陈某某对XX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和XX行珠海高新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晖、陈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XX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900元,由XX公司、某剑、某晖、陈某某共同负担。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陈某某提交了两份证据:1、《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拟证明《(配偶)同意担保承诺书》上陈某某的签名是伪造的,不是陈某某本人签名;2、《离婚证》,拟证明陈某某与某晖已于2015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被申请人XX行珠海高新支行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再审期间,本院要求被申请人XX行珠海高新支行在七个工作日就《(配偶)同意担保承诺书》上陈某某的签名是否需要司法鉴定提出申请,否则,就视为认可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证明目的。被申请人XX行珠海高新支行未在本院给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再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以意思表示真实为必备要素。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陈某某提交的证据《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配偶)同意担保承诺书》上陈某某的签名是伪造的,不是陈某某本人签名,因此,《(配偶)同意担保承诺书》对再审申请人陈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涉案债务虽然发生于陈某某与某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某晖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不涉及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导致结果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某晖对珠海X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珠海X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XX有限公司珠海高新支行请求陈某某对珠海X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8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900元,再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6957.65元,均由珠海X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剑、某晖共同连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发
审判员 朱文春
审判员 杨卫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黄艳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