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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民初694号

孔祥敏与徐文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孔祥敏;徐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694号 原告孔祥敏,男,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徐文生,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孔祥敏与徐文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孔祥敏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孔祥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程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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