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藏0102民初269号
原告:何朝京,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菲,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龙,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英,女,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何朝京与被告李华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何朝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朝京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次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桑吉
书 记 员 索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