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川0522司惩19号 被拘留人:罗永超,男,生于1963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本院在办理李善荣申请执行罗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永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罗永超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