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478号之一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兴旺路2号。
负责人:闫正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倪正福,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与被告倪正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均由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娄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