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475号
申请执行人:杨兴海,男,193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执行人:潘富芬,女,194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杨国祥,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杨兴海、潘富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国祥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生活费9360元及黄谷420千克,后该案获得执行专项救助金936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部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巴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伟
审判员 石春阳
审判员 李 荃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於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