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30民初359号
原告:白雪松,男,1964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宋子学,男,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白雪松与被告宋子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白雪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白雪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洪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