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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30民初359号

白雪松与宋子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雪松;宋子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30民初359号

原告:白雪松,男,1964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宋子学,男,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白雪松与被告宋子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白雪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白雪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洪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