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64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崔凤涛,公司总经理。 公司地址: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华英嘉园A3A4号楼1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印超,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茂庆,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左营乡方庙村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尹茂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