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7076号申请执行人殷桂芳,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高璞,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执行人殷桂芳与被执行人高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桂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给付案款448,16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向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余额不足;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448,160.00元(不包括相应利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文生
审判员 张来喜
审判员 蔡丰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