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先进,男,中国(大陆)籍,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冯立新,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安徽雨禾精纤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16695-0,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沙河镇焦巷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冯立新。;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44505-X,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娟。。 本院在执行赵先进与冯立新、安徽雨禾精纤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立新、安徽雨禾精纤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254844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代理
书记员 陈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