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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执505号之一

赵先进、冯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8-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先进;冯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先进,男,中国(大陆)籍,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冯立新,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安徽雨禾精纤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16695-0,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沙河镇焦巷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冯立新。;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44505-X,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娟。。 本院在执行赵先进与冯立新、安徽雨禾精纤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立新、安徽雨禾精纤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254844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代理

书记员  陈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