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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02财保102-1号

王天朋、张助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3-16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天朋;张助国;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财保102-1号

申请人:王天朋,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被

申请人:张助国,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被

申请人:刘辉,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天朋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续封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辉名下的工资账户予以续冻。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天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迎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