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2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治光,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刘应科,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黄于芳,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治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应科、黄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治光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03执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汪明秀
审判员 詹 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牟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