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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297号之二

王治光、刘应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治光;刘应科;黄于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2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治光,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刘应科,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黄于芳,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治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应科、黄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治光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03执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汪明秀

审判员 詹 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牟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