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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4执83号

安雪英与曹辰钢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雪英;曹辰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84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安雪英,女,1968年10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幸福路元亨家园。

被执行人:曹辰钢,男,1966年12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元亨家园。 本院在执行安雪英与、曹辰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民初4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辰钢的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340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秀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贾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