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84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安雪英,女,1968年10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幸福路元亨家园。
被执行人:曹辰钢,男,1966年12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元亨家园。 本院在执行安雪英与、曹辰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民初4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辰钢的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340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秀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贾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