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22民初4472号
原告:刘书亭,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李红晓,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亭与被告李红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亭以无法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书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书亭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丽
审 判 员 马跃富
人民陪审员 吴嘉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冠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