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322民初4472号

刘书亭与李红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书亭;李红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22民初4472号

原告:刘书亭,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李红晓,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亭与被告李红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亭以无法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书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书亭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丽

审 判 员  马跃富

人民陪审员  吴嘉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冠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