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4执异204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IP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644号街49,8层801室501室,1001室(三坪洞,KoreaVentureTown)(5FWemadeTower,49,Daewangpangyo-ro644beon-gil,bundang-gu,Seongnam-si,Gyeonggi-do)。代表人:张贤国(HyungukCHANG),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袖阳,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婕,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909号1号楼148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玲,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四联路398号金华网络经济中心大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冯显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季平,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依据(2019)京04协外认3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第22593/PTA号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传奇IP向本院提出追加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株式会社传奇IP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袖阳、王婕,上海恺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何佳玲,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季平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株式会社传奇IP称,浙江欢游公司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而该公司与其唯一股东上海恺英公司存在高度人格混同,不存在财产独立性,上海恺英公司应当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主要理由是:
一、上述两公司在业务经营、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诸多方面存在混同,且存在恶意转移收入的情况。1.上海恺英公司主导浙江欢游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签订许可协议,授权许可浙江欢游公司利用株式会社传奇IP的知识产权改编、开发、运营《蓝月传奇》网页游戏,而在获得许可后,该游戏一直由上海恺英公司实际负责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2.浙江欢游公司作为被许可方,本应享有运营该游戏的巨额收入,但上海恺英公司通过集团内部安排,将本应属于浙江欢游公司的游戏运营收入全部归入自身名下,两公司在财务和账户上存在混同;3.浙江欢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与上海恺英公司存在重合,浙江欢游公司的许多公司事务均由上海恺英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4.浙江欢游公司在其注册地金华市并无实际营业场所,其实际办公地点就是上海恺英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的办公地点,二者的实际办公场所具有同一性。
二、上海恺英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其财产的独立性承担证明责任,在其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株式会社传奇IP为支持其上述申请,提供了浙江欢游公司和上海恺英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法院向浙江欢游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的EMS记录、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恺英公司、浙江欢游公司先后与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签订授权许可合同或协议的公告、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第22593/PTA号仲裁裁决节选及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专家报告、《蓝月传奇》游戏相关网站截屏及ICP备案查询记录、XY苹果手机助手国际版软件著作权查询记录、啪啪游戏厅相关网页截图及ICP备案查询记录、金华市政府关于表彰2016年度市区缴纳税费大户的通报、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进展报告、浙江欢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的民事裁定书、浙江欢游公司在仲裁中向仲裁庭提交的有关支付律师费的材料、《Mir传奇网页游戏许可协议之1#补充协议》、上海恺英公司员工向娱美德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蓝月传奇》游戏的月度许可费报告、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对外投资的补充公告》、《蓝月传奇》游戏的相关宣传材料等证据材料。上海恺英公司称,株式会社传奇IP的申请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
一、浙江欢游公司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不存在与上海恺英公司混同的情形。
二、浙江欢游公司的管理人员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与上海恺英公司混同的情形。
三、上海恺英公司与娱美德公司签订的授权许可协议,因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禁令而终止履行,而浙江欢游公司与娱美德公司签订的授权许可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浙江欢游公司未依据该合同项下的著作权开发或经营任何游戏,《蓝月传奇》与该合同无关,故不存在浙江欢游公司的财产被上海恺英公司占有、挪用、支配的情况。上海恺英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了浙江欢游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月至5月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6年至2019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付款凭证、(2016)沪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Mir传奇网页游戏许可协议和移动游戏许可协议、亚拓士公司起诉浙江欢游公司、娱美德公司的起诉状、浙江欢游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游戏许可协议的通知、《蓝月传奇独家发行运营推广合作协议》《主体变更协议》《续约补充协议》、XY苹果助手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欢游啪啪游戏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娱美德公司关于终止热血传奇手机游戏和网页游戏许可协议的回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蓝月传奇〉的批复》《网络游戏ISBN号核发单》、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通知单》、相关媒体关于《蓝月传奇》游戏的宣传报道和商标注册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浙江欢游公司同意上海恺英公司的答辩意见,并称,浙江欢游公司在财产上有足额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抽逃出资问题,公司每年均有财务审计,财产安全性有足够保障,公司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的调整也不足以证明人员混同。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京04协外认38号民事裁定书,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第22593/PTA号仲裁裁决。株式会社传奇IP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亿余元,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京04执17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浙江欢游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债务,遂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京04执1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上海恺英公司系浙江欢游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本院认为,因浙江欢游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债务,作为其唯一股东的上海恺英公司,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浙江欢游公司相互独立,则依法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关于上海恺英公司与浙江欢游公司的财产是否混同,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浙江欢游公司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浙江欢游公司财务独立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及其局限性;二是上海恺英公司运营的《蓝月传奇》游戏是否实际使用了娱美德公司授权许可的知识产权,是否可以据此认定上海恺英公司与浙江欢游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对此,本院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并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浙江欢游公司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证明作用和效力问题。在前述浙江欢游公司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中,审计意见认为,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在审计年度或某一审计时间段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审计报告是反映某一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的主要材料,也是考察该企业经营状况的主要参考,故完整、规范的审计报告对该企业财务独立具有一定证明作用。本案中,上海恺英公司在提供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欢游公司审计报告后,可认为其就浙江欢游公司财产独立问题,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但在申请追加人提出相反事实和证据,或提出合理质疑的情况下,仍不能免除其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二、关于《蓝月传奇》游戏是否实际使用了娱美德公司授权许可的知识产权,以及是否可据此认定上海恺英公司与浙江欢游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问题。株式会社传奇IP将《蓝月传奇》游戏的运营收入归属问题作为否定或质疑浙江欢游公司审计报告客观性的主要理由,认为上海恺英公司通过集团内部安排,将本应属于浙江欢游公司的游戏运营收入全部归入自身名下,而并未反映在浙江欢游公司的财务账目中。上海恺英公司则提出,《蓝月传奇》游戏的开发运营早于娱美德公司与浙江欢游公司授权许可协议的签订,且因亚拓士公司的反对及法院禁令,该授权许可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游戏并未实际使用娱美德公司的知识产权。对此,第22593/PTA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蓝月传奇》游戏属于娱美德公司与浙江欢游公司所签署的授权许可协议所约定的范围,且认为该游戏使用了娱美德公司的知识产权,并据此支持株式会社传奇IP向对方主张月度使用费。根据相关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对上述结论性事实不予重复审查,仅就双方存在争议,而上述裁决书又未能回答的具体事实问题进行分析。上海恺英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早在2015年,上海恺英公司即从其他公司取得了《蓝月传奇》游戏的独家使用、运营和维护权;2016年3月,该游戏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游戏ISBN号核发单;2016年5月,该游戏在文化部备案;2016年上半年,该游戏上线测试。以上内容反映出,尽管涉案的仲裁裁决书认定该游戏属于授权许可协议所确定的具体游戏,但由于该游戏的审核、备案和测试时间均早于授权许可协议的签订时间,说明在娱美德公司授权许可之前,该游戏或至少是该游戏的测试版本已经客观存在。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该游戏是在什么时间使用了娱美德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基于合法授权还是非法擅自使用;如果是经合法授权,是基于哪个授权许可协议——是娱美德公司与上海恺英公司的协议还是该公司与浙江欢游公司的协议;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是该游戏的最初版本还是后续版本,是测试版本还是后来的运营版本;使用该知识产权前后,该游戏的显著变化或主要变化是什么等。在以上问题不明的情况下,申请追加人的上述意见,理由并不充分。此外,对本案的处理,还应考虑以下因素:娱美德公司与浙江欢游公司的授权许可协议是在亚拓士公司强烈反对的背景下签订的,目的是作为该公司与上海恺英公司授权许可协议的替代方案,从而规避相关司法机关的禁令,而此时实际运营《蓝月传奇》游戏的主体仍为上海恺英公司,而非浙江欢游公司,对此双方均明知,娱美德公司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产生合同纠纷后,娱美德公司通过仲裁向浙江欢游公司主张权利,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应地,上述仲裁裁决的效力仅能及于浙江欢游公司,而不能及于上海恺英公司,由此所导致的执行不能,实质在于上海恺英公司是否应当受上述合同约束从而应履行相应义务,或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从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上述问题均属于民事实体纠纷,可通过另案诉讼解决。综上,株式会社传奇IP的上述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株式会社传奇IP关于追加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王 靖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红佛
书 记 员 刘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