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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执314号

郭良、李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郭良;李杰华;房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郭良,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杰华(又名李强),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执行人:房冲,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6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杰华、房冲在其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0956.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56.00元,执行费5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0956.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毕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