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487号
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32楼3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用国,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赖福全,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福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晓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