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43号 原告李付,男,1954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李洪国,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张亚静,女,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李付与李洪国、张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李付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程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