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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民初43号

李付与李洪国、张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付;李洪国;张亚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43号 原告李付,男,1954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李洪国,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张亚静,女,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李付与李洪国、张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李付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程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