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与詹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6财保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进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林。
被
申请人:詹 云。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詹云在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账户2707070101109005738753每月工资按70%的比例及该帐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詹云在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2707070101109005738753)每月工资的70%比例以及帐户内的现有存款2044.90元,期限为2019年8月25日前。 案件申请费10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国 胜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自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