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559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栋,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长沙矩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湘江北路三段**北辰三角洲奥城(D3地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廖显锋。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矩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晋
审判员 闵俊伟
审判员 蔡 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