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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81执1087号

熊新仁、张树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熊新仁;张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981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熊新仁,男,1951年12月1日生,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张树云,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熊新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张树云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张树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1、2018年9月、2019年3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树云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树云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树云名下在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2、2018年9月6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树云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2018年9月6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树云有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4、2019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树云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张树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8年10月8日,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张树云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张树云已经外出务工,不在本地,经济收入不详。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0000元,截止2019年3月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8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毅

审判员 陈文平

审判员 周爱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熊克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