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执2996号 申请人吴晓玲,女,生于1981年7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谢大斌,男,生于1970年1月,汉族,住巴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玲与谢大斌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902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