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2刑更5号 罪犯谭良平,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现居住于浙江省平湖市。 2018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8)浙0482刑初705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谭良平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平湖市司法局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谭良平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平湖市司法局提出,罪犯谭良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赌博,赌博过程中和参赌人员孙某某发生争执后又持菜刀威胁孙某某,其行为已违反缓刑监督管理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0日晚,罪犯谭良平在平湖市,伙同他人以“插罗松”的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与参赌人员孙某某发生争执后又持菜刀威胁孙某某,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由平湖市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审核表、罪犯谭良平的供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良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浙0482刑初70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谭良平宣告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谭良平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扣除前期羁押的十三日,即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利娟
审判员 吴竹琴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林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