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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行终2953号

王付海、泌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王付海;泌阳县人民政府;泌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行终29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付海,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泌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晓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歌?玛丽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驻马店市泌阳县行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华伟,县长。委托代理人常保宪,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驻马店市泌阳县花园路法定代表人吕周建,局长。委托代理人肖迪安,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驻马店市泌阳县范缜路与行政路交叉口西150米法定代表人赵金高,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德山,工作人员。上诉人王付海因与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泌阳县政府)、被上诉人泌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泌阳县执法局)、被上诉人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古城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行初1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付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娟、张歌?玛丽娅,被上诉人泌阳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常保宪、张毅,被上诉人泌阳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肖迪安、袁涛,被上诉人古城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杨德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王付海系驻马店市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南庄居委会古路沟居民,2008年1月29日,泌阳县政府为王付海颁发了泌国用(2008)第20081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座落古路沟,,地号562,图号0204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305.35平方米,随后王付海在此建房居住至今。2008年和2017年,王付海未经批准在古城街道办事处南杨庄居委会古路沟,建筑砖钢瓦结构猪舍两处、砖木石棉瓦结构牛棚两处、复合板房三处,共1001.06平方米,建在泌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局部)的公共绿地上,在泌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局部)的公共用绿地、道路上。2018年4月5日,泌阳县执法局作出泌综执限拆字(2018)第4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王付海于2018年4月6日前自行拆除,并于2018年4月7日前,对王付海进行了催告。王付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2018年4月9日,泌阳县执法局作出泌综执强执决字(2018)第403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王付海。2018年4月9日,泌阳县执法局对王付海违法建筑实施强拆。王付海不服提起本案诉讼。王付海土地证上房屋并未拆除,仍在此居住,王付海所称河沙及鱼塘均在泌阳县城泌水河河道内。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付海起诉行政强制拆除其房屋及畜禽养殖圈舍、填埋鱼塘、强占河沙,应当提供其合法拥有诉称的房屋及畜禽养殖圈舍、鱼塘、河沙的证据及泌阳县政府等实施了该行为的事实证据。王付海没有证据证明泌阳县政府、古城办事处参与实施了该行为,同时因古城办事处是泌阳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应驳回王付海对泌阳县政府、古城办事处的起诉。根据现有证据,本案的强制拆除行为,是泌阳县执法局执行泌综执强执决字(2018)第403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王付海起诉泌阳县执法局不属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付海的起诉。

上诉人王付海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王付海房屋建于九十年代,其他附属设施建于2007年之前。王付海系古城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会古路沟居民,对古路沟9.6亩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一审法院认为建设时间2008年和2017年系认定事实错误。(二)泌阳县执法局假借执法名义实施强拆行为。泌阳县城市总体规划图片中地理位置笼统,不能确定王付海土地及房屋总体规划。王付海房屋及附属设施建于城市总体规划之前,不能以先建造的建筑物违反后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来认定违章建筑,并且实际拆除远超其认定的违章建筑范围。(三)王付海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实施强拆行为。王付海房屋所在土地因被国家征收,泌阳县政府发布《人民路大桥至思源学校(古城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明白纸》,王付海周围大面积房屋因征收被拆除。因泌阳县政府、古城街道办未依照法律法规对王付海进行合法合理补偿安置,王付海不同意拆迁。在协商不一致情况下,通过泌阳县执法局借执法名义强拆房屋。(四)古城办事处不具备组织实施强拆的法定职权,在其超越法定职权且无泌阳县政府授权文件的情况下,参加组织强拆行为,因此本案中其具备独立被告主体资格。(五)被诉行政行为有泌阳县政府、古城街道办、泌阳县执法局实施,即便驳回对泌阳县政府、古城街道办的起诉也不能影响案件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泌阳县政府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古城办事处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泌阳县执法局答辩称:(一)泌阳县执法局是行政执法主体,本案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泌阳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行为程序合法。王付海自2008年至2017年未经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续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三)涉案违法建筑土地在2005年规划为河道用地和公共绿地,2012年规划为公园绿地和城市道理用地。(四)王付海已对《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提起诉讼并已开庭审理,王付海仍旧本案提起上诉,已属于重复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7〕11号泌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行政措施时,县政府授权由县城市管理局实施。”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泌阳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泌阳县执法局是泌阳县政府授权对规划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等行政措施的行政机关,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该授权属于委托。泌阳县执法局受泌阳县政府委托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王付海不服该行为提起诉讼,应以泌阳县政府为被告。一审法院认为泌阳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行初117号行政裁定;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别志定

审判员  李继红

审判员  肖海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