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03民初551号
原告:李其蓉,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谢贵血,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李其蓉,年籍在卷,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贵州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岩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附5-3。
负责人:苗欣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上兰,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其蓉、谢贵血与被告贵州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岩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其蓉、谢贵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其蓉、谢贵血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王琼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许微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