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1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磊,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2018年9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12日停止执行行政拘留。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8]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磊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田磊在本市五华区普吉农贸市场西部火盆烧烤店门口,与舒文、何东起(另案处理)及被害人温某某发生打斗,被告人田磊用砖块击打了被害人温某某后脑部,经鉴定,被害人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田磊的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发表被告人田磊接电话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
被告人田磊自愿认罪,当庭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护与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田磊在昆明市五华区部火盆烧烤店门口,与舒文、何东起(另案处理)及被害人温某某发生打斗,被告人田磊用砖块击打了被害人温某某后脑部,经鉴定,被害人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年8月31日被告人田磊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证人陆某、李某某、舒某、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田磊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也无证据提交法庭。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磊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十二天,即刑期从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中 原
人民陪审员 周如海
人民陪审员韦昆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智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