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6执291号

高庆军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明海;高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彭明海,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高庆军,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16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高庆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高庆军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庆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庆军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庆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庆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高庆军财产以人民币22056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淼

审判员 任继全

审判员 周忠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英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