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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3民初3785号

夏建庄与曹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7-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建庄;曹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23民初3785号

原告:夏建庄,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告:曹三,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西区。

原告夏建庄与被告曹三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夏建庄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夏建庄负担。

审判员  张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龚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