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23民初3785号
原告:夏建庄,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告:曹三,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西区。
原告夏建庄与被告曹三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夏建庄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夏建庄负担。
审判员 张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龚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