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杨岱,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区。
被执行人:甘肃博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张茸,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岱与被执行人张丽萍、甘肃博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8)甘0402民初2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丽萍、甘肃博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8138元(其中劳务费47525元,预估执行费613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丽萍、甘肃博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48138元(其中劳务费47525元,预估执行费613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丽萍、甘肃博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