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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执恢70号

杨岱申请执行张丽萍、甘肃博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岱;张丽萍;甘肃博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杨岱,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区。

被执行人:甘肃博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张茸,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岱与被执行人张丽萍、甘肃博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8)甘0402民初2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丽萍、甘肃博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8138元(其中劳务费47525元,预估执行费613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丽萍、甘肃博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48138元(其中劳务费47525元,预估执行费613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丽萍、甘肃博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