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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5执恢61号之二

天津中汇新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中汇新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5执恢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汇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南院海光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星火路龙湖MOCO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中汇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公司货款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邢光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向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