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03民初789号
原告:冯利,女,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陈庚,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代理人:冉香云,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利与被告陈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冯利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利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长 王琼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许微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