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03民初546号
原告:周文强,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杨洁,女,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蕾,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能,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李婷婷,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宋军、钱明焕(实习),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文强、杨洁与被告熊能、李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周文强、杨洁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强、杨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2元,减半收取5576元,由原告周文强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长 王琼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许微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