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执14452号 申请人钟凤新,男,汉族,1955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温亚楠,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赵楠,男,汉族,1985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正阳县。 申请执行人钟凤新与被执行人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13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楠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202165.33元,并在扣缴执行费后转付申请人。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欣晏
审判员 杨桂胜
审判员 刘裕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