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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82民初24号

富锦市中天电脑商店与于清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锦市中天电脑商店;于清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82民初24号

原告:富锦市中天电脑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南六街中段道南。

被告:于清力,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富锦市中天电脑商店与被告于清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被告于清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 强

人民陪审员  韩冬雪

人民陪审员  孙艳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