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82民初24号
原告:富锦市中天电脑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南六街中段道南。
被告:于清力,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富锦市中天电脑商店与被告于清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被告于清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 强
人民陪审员 韩冬雪
人民陪审员 孙艳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