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02刑初22号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89年6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8)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甲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4月17日12时11分许,被告人刘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女人街负一楼D7“XX尚”服装店,盗得被害人黄某的快递包,包内装有衣服。 (二)2018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女人街负一楼C3“XX坊”服装店内,盗得被害人成某的黑色凉鞋1双。 (三)2018年5月19日19时27分许,被告人刘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女人街负一楼“欧某”服装店内,盗得被害人廖某的白色女式休闲鞋1双。 (四)2018年5月24日19时许20分许,被告人刘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文某路女街负一楼B13号“XXci”服装店,盗得被害人杨某的白粉色化妆包1个和杏色女式拖鞋1双。 (五)2018年5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女人街负一楼E12“XX当铺”服装店,盗得被害人钟某的女式挎包1个,包内有现金130元、港币2200元、口红、香水等财物。 2018年5月26日,在赣州市章贡区南门口东门公交站台,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钟某4000元,取得被害人钟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杨某、黄某、成某、廖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抓获经过,购货单、出货单、销售单及网购交易截图,现场方位示意图,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钟某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赖鹏秀
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
人民陪审员 辜绍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