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17598号
申请执行人:区志德,男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晓新,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陈丽恩,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区志德与陈丽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24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元以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17598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林文谦 执行员 吴海坚 执行员 罗伟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梁水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