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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1446号

孔战海、王赵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战海;王赵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孔战海,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赵富,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关于孔战海与王赵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豫9001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赵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赵富位于济源市大中华城市广场1号楼(主楼)2018号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凌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孙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