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223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会玲,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石河子市143团金石种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姬玉平,新疆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献成,男,1963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专科毕业,石河子市143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30日临时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同年7月3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天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18)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会玲、李献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判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黄 敏
人民陪审员 卞 金 文
人民陪审员 拜克力阿不里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热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