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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30执1912号

习水县全刚钢结构厂、贵州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习水县全刚钢结构厂;贵州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30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全刚钢结构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MBT55F。地址:习水县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艳。

被执行人:贵州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X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ME33X。

法定代表人:罗钦。本院在执行习水县全刚钢结构厂申请执行贵州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黔0330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习水县全刚钢结构厂支付案件款85743元。因被执行人贵州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习水县全刚钢结构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罗钦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法定代表人拒不到庭配合调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核实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物管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现该被执行人公司虽未注销,但早已搬离其地址,现地址不明。

四、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认同本院的调查情况,且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黔0330执19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贵州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全刚钢结构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小峰

审判员  任 令

审判员  母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