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1288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泽锦轩家具厂,住所地中山市大涌镇安堂村“红袍地”(梁碧霞厂房首层之一)经营者:杜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其增,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告:赵汝波,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泽锦轩家具厂与被告廖其增、赵汝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2020年3月3日,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泽锦轩家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泽锦轩家具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泽锦轩家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4元,由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泽锦轩家具厂负担。
审 判 长 叶迟玖
审 判 员 廖鑑财
人民陪审员 高青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柯佩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