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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3民初17454号

沈阳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5-15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103民初17454号

原告:沈阳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5B07。

法定代表人:万洪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双,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泰公司”)与被告王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亨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双,被告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亨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2600元及相应违约金从2019年3月20日期按日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9日签订《沈阳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总价款为5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被告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施工,工程于2019年3月19日竣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尚欠工程尾款2600元未予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林辩称,原告没有按时交房,工程延期,本来应当2019年3月19日入住,但我是5月末入住的。3月19日我要收房的时候,被告说交不了房,一直到5月18日我搬进去住,当时屋里还有很多问题,被告说慢慢给我修。我是欠被告2600元,因为被告的活没干完,我一直没有给原告结尾款,5月18日我入住后发现墙漏水,物业找到我,原告重新给我弄的。原告修完后向我要尾款,我说不能给,因为不知道房子以后还有没有问题。第三次少付400元属实,第二期是否少付记不清了。因为原告没有按期交房子,导致我在外租房子,产生了损失。我有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支付的装修款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600元。其中包含第二期款欠2600元,第三期款欠400元,尾款没结2600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9日,被告王林作为甲方、发包方,原告亨泰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双方签订《沈阳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沈阳市沈河区,工程套内面积为49平方米。工程内容为水电项目、泥瓦项目、木制作项目、油漆项目(详见合同附件“亨泰装饰工程预算书”)。工程承包方式采用乙方包工,包部份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的方式。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9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年前施工到2019年1月10日,年后2019年2月20日后开始施工,总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60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进度款影响施工,工期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由工程质量原因返工,乙方承担责任,且工期不顺延。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之日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合同价款为5.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0%,即26000元;施工过程中电路、水路工程竣工、瓦工进场前支付25%,即13000元;施工过程中瓦工项目竣工,木工进场前支付20%,即104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当日支付5%,即2600元。工程按时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应付款项。本工程自竣工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按除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因装修施工引起的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为一年执行。隐蔽工程五年质保,其余工程一年质保。另外,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竣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视为同意到公司办竣工结算。工程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三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无正常理由不办理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未按期支付或未按期完全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每逾期一天,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返工,工期不得顺延。乙方未按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现被告已经入住,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尾款2600元未支付,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双方之间的微信转账凭证,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第二期款应付13000元,实付10400元,第三期款应付10400元,实付10000元,共计5600元未付。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一直通过微信就工程具体内容、进度、入住时间等问题进行沟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工期为60天,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尾款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当日支付,但双方就竣工验收一事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只在微信中沟通过程及入住情况,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实际的入住时间为2019年5月18日,原告主张拖延工期的原因为被告家中温度不达标,被告房屋老旧等,但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及原告入住后房屋均出现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但原告确在配合维修,工程亦在质保期内,被告不能因此拒绝支付全部尾款,故关于被告因原告拖延工期、房屋有质量隐患而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给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因现工程已完工,对于合同中所述“延迟部分工程款”已无法进行具体确认,同时,原告延期交付房屋,确实导致被告产生了损失,且在入住同时房屋即出现漏水的现象,结合生活实际经验及相关行业规范,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欠款及尾款共计36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被告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装修工程款,且对于工程延期及与尾款支付有关事宜双方一直在沟通协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沈阳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计360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时 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郝乃佳

书 记 员  张金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